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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在遗嘱中给小三留有房产,作为正室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11-09     点击:26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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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与王女士是夫妻关系,但早在1998年就已经分居了,直到陈先生死亡,二人均未生活在一起,也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李女士自陈先生与王女士分居后,便与陈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了。自此,陈先生的生活起居全权由李女士负责照顾。六年前,陈先生得到单位分房的机会,不想写王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王女士书写了一份《放弃声明》。而后,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款项都是由陈先生支付的,包括后期的装修。

事后,陈先生为预防日后争议,于2016年10月自书遗书,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陈先生病故后,李女士协同王女士处理好了陈先生的身后事,与王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事宜,但她们不做正面答复。

为此,李女士一纸诉状请求法院确认陈先生的《遗书》合法有效,并由王女士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遗书》中指定的房屋转至其名下。

在庭审中,王女士及其女儿辩称,遗书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遗嘱,陈先生的父母已经过世,房产理应由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陈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与李女士无关。而王女士之前所作出的《放弃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以此证明她放弃该房产的权属,更不能以此剥夺她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利,遂请求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同时,王女士表示,李女士与陈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经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至于房屋款项全部由陈先生支付,该房屋有50%是王女士所有,50%是陈先生所有,如今陈先生病故,陈先生所有的部分应由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她们的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以个人名义做出抵押。

对此,李女士认为,陈先生于2010年从她那里拿了七万元,讼争房屋的装修也是她出钱的。

之后,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陈先生的遗赠行为虽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内容以及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道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当属无效民事行为。至于李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竭能律所认为,就本案中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陈先生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李女士这一遗赠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王女士本应该享有继承陈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陈先生与李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李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子王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以及目的违反了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条件,该遗嘱应当属于无效遗嘱。遗嘱既然无效,那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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